更新时间:2018-06-06 16:58作者:李天扬老师
在相关细则中,五大细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聚焦细则一:按月转账满足三大条件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细则聚焦: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允许按月转账,将意味着不少市民可以减轻还贷压力;但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在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提取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多少,进行按月转账必须满足哪些“门槛”,则要在实施细则中才能揭晓。
有关人士透露,参考率先实行按月转账的常州市的做法,南京很可能为按月转账设置三大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聚焦细则二:困难户买房补贴多少
条例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