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0 02:12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对党中央的绝对忠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九条 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