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4:37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