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22:0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