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