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5:0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
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环保、水保规定】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和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及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施的验收】 对施工中的翻模、滑(爬)模等自行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监控,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并按有关部门督办要求挂牌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有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元万以上1亿元以下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管理】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服从公安机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