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34作者:三水老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时,交接双方应列明详细交接清单,其内容包括:资料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完好程度、交接单位、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和经办人等。并按下列程序分别进行:
(一)在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15日前,按下列程序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1.建设单位于现场查验20日前,书面通知受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10日内,应按如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1.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2.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现场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
3.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验。
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有关承接查验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分期接管验收。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