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49作者:王新老师
(四)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六)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七)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资料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业主可以采取业主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等形式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二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向其支付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物业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以场地租赁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