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27作者:才子老师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七十七条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