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23:26作者:李一老师
当然,由于是我国第一部相关的行政法规,《条例》也存在很多先天性缺陷。首先《条例》在内容上并不具备全新的改革意义,只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已有的成果进行法制化确认。把各地过去的改革成果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下来,提高了内容权威性,统一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其次《条例》在很多关键制度上用语不详,对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作用有限。第三《条例》中规定的很多制度较为宏观,没有《公务员法》那样精细,更没有《劳动法》那样形成完整体系,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配套,才能保证实施。
二高等院校人事管理现状
公立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相关规定当然适用于高校。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是保证高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枢纽,在高等院校改革发展中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一直以来,由于高等院校的事业单位属性,高等院校的人事管理一直沿用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进入高等院校编制内工作意味着终身制,具有干部身份,高等院校承担了教职工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高等学校与政府,教职工与高等院校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高等院校对于教职工的管理是一种“单位人”的身份管理,长期的积累出现了高校行政权力泛化,民主权得不到充分尊重,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体制上,政府与公立高校人事管理权不明晰;聘用制度上,不利于人才流动与日常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无法切实反映高校工作的特殊性和特殊要求。随着社会发展、高校改革力度的加大,高等院校逐渐显现出机构臃肿、人员冗杂、教学科研积极性不高、办学效率低下等弊端,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需要。
《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校用人制度的活力,但是由于条例诸多先天的缺陷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条例》在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实施并不彻底,实施效果不够理想。《条例》作用的完全发挥还有待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高校人事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机制的转变,管理人员法治意识的提升,更需要理清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三《条例》实施后对高校人事管理的影响
1.管理理念上:由行政隶属向平等契约的观念转变。
在传统观念中,我国公立高等院校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仍属于二类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编制数、经费受制于行政机关,“单位”制仍然是大学的唯一组织形式,编制内人员有公职身份,与高校是一种行政关系,存在着强烈的依附关系,高等院校承担着教职工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