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4:4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可以决定就近参加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但应当征得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同意,并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总面积50%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其指定的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成员名单以及筹备工作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业主对筹备工作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