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20作者:李一老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未按照规定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或者中心城区内规模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