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03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知识阅读: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此前提交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这一条款仍是舆论关注焦点。
拒不接受判决或仲裁后方可记录信用污点
条例草案中,关于业主不交物业费将纳入信用档案的条款,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记者注意到,这一版的草案对该条款也进行了调整,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与今年8月出炉的条例草案相比,规定了拒不履行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这一前提,方能对不缴物业费的业主采取记录诚信污点的措施。这样一来就严格限定了范围。
10%以上业主对物业不满,可启动第三方评估
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效果怎么样?因为评价标准不一,常常会引发纠纷。
对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如何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是这次南京市立法的一大创新举措,草案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但在征集市民意见中,不少市民反映,这一规定比较宽泛,应该明确评估哪些内容,市民在哪些情况下就可以启动评估。这次新版草案吸取了市民意见,明确了第三方评估范围:限于日常物业管理中纠纷比较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
这次的草案明确,如果10%以上的业主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第三方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