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55作者:王新老师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
(四)疏通、清掏下水管线、污水井;
(五)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服务;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环保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七)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第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继续聘用的,可以依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后继续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