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1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
(三)破坏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随意停放车辆
(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擅自设置摊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经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责任划分如下:
(一)供水设施:进户管道第一阀门及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其余以外部分由供水公司负责。
(二)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住宅区内的化粪池由业主清掏、清运。
(三)供气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五)供电设施:低压架空线路维修管理的分界点为用户墙外接户线与用户的接头,如无接头以穿墙套管外端200毫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由业主负责(房屋产权单位),分界点以外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配电变电站配出的低压电缆以电缆终端住宅供电柜(开关箱)内主低压刀闸负荷侧接点及低压零母线接点向负荷侧200毫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分界点以下由业主(房屋产权部门)负责。
(六)通讯设施:由通讯部门负责。
(七)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养护。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场地。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完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