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06作者:三水老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原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一人、副主任1一至2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