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4:49作者:三水老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由各州(地、市)人事、财政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四)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和学校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核定。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目标完成,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农村牧区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给予倾斜。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津贴补贴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包括青海津贴和补贴两个项目),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津贴、岗位津贴、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成果奖励等项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