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49作者:王华老师
业主转让房屋、车库、车位等物业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结清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有关事项,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更新。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作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