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21作者:李天扬老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取悦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已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后至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自由部位、自由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
(三)破坏房屋外观;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随意停放车辆;
(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违反规定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擅自设置摊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前款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