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4:34作者:李一老师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条例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建设单位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服务,提供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和园林景观等维护养护服务;
(二)公布日常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标准、措施、目标;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管理的措施及目标;
(四)各方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