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1:08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
(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