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0:53作者:李一老师
(二)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限制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非法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前来走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及时阻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及时阻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矛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