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6:48作者:王华老师
亮点六: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强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有重要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保障党员权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纪委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这是因为,十六大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职责。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同时,各级纪委在履行纪律检查职责过程中要带头维护好党员权利,在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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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