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6:53作者:李一老师
3、统一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既是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也是要求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步骤,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程序规定不统一,加之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意识,对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缺乏应有的认识,成为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障碍。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登记的程序,对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文件、登记申请受理以及具体登记规则均做出统一规定。同时,建立并完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统一的登记程序,对于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都有积极作用,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和欺诈行为,满足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市场的需求。
4、统一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由于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管理,以致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证书形式和内容都难以统一,实践中存在着地权证、房地产权证、林权证等权属证书并行的状况。这种情况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在取得、保护、抵押、转让等过程中产生混乱。由此,建立与登记机关相适应,颁发具有统一格式的权属文书,对改变和防止当前的混乱局面,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核心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法律规范,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适用统一的法律依据,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赋予登记统一的法律效力,并制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意义则在于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局面,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的效率,保证不动产物权的公开、公示,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