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07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办法。
(一)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聘用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经费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聘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退休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退休办理: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女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公)致残,经医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先由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