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0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一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样调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