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9作者:李一老师
(七)保密期限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应变更:一是保密期限需延长的;二是保密期限内不需继续保密的;三是由于密级变更后保密期限也应随之变更的。
(八)解密
1、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2、原定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从全委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
第六条复印文件保密
(一)复印密级文件、资料必须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用后交回办公室机要人员。
(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底稿、清样、板纸等,均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资料同样的保密措施。
(三)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密件。
(四)禁止复印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
(五)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绝密文件外出的,应经委主任批准,并实行二人护送制;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应经主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禁止携带绝密件参加外事活动。
第九条禁止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十条确需携带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提前到市保密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
第十一条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销毁密件资料,应逐件登记造册。送指定的造纸厂监销。监销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监销。直到销毁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一)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本委或者市保密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类载体,凡应确定或者标明密级而未确定或者未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