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4作者:王华老师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或者未安置的空置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出租情况,或者物业产权转移情况、受让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权属登记部门提交第一款规定费用交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法经营]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八条[临时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停车方案。
前款规定的临时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草拟,报请业主大会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草拟,经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根据第一款规定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临时停车方案交纳停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