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2作者:三水老师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行为;
(二)不存在违规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第十五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的建议意见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向筹备组提出。
第十六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60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数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七条[确定业主及投票权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名册等资料。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确定一名业主为投票人;未自行确定的,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业主名册中排列在前的业主为投票人。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