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2作者:王新老师
(二)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经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设立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后60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筹备组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核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或者重新推荐成员;重新推荐成员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筹备组成员条件]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故意犯罪记录;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