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