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2作者:王华老师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物业保修金的,自根据该款确定的应交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公示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项目,因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未经依法委托从事专项服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第六十二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九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