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47作者:王华老师
当地法院拟定开庭审理本案。不料,原告撤诉。理由是本案审理、判决、是否上诉等还有一个较长过程,开学在即,C高校研招办对最后调档限期已无法再延长。由于时间关系,即便胜诉,已无意义。同日,法院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此案如发生在7月1日以后,A君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发生在上海,A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后,就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B学校,B学校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亮点五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单位可解聘
【法规介绍】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点评专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副秘书长贾培成】《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以被单方解聘,《条例》规定增加到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显然降低了对职工的要求,提高了解雇保护标准。新法实施后,就不能因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即解除聘用合同。
【相关案例】几年前,张某应聘到某展览中心工作,在该单位担任国际合作职员。但该单位始终未与张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张某于当年10月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再未到单位上班。某展览中心经研究认为张某自当年10月9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某展览中心未将辞退决定送达张某,而是将辞退决定装入张某档案并将张某档案退回了学校。张某不服,特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2.补发相关福利待遇及补办各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