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40作者:李一老师
政府可以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其成员推荐的优秀青年人才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应当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五章人才激励
第三十一条【人才激励原则】人才激励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第三十二条【绩效激励】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制定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股权激励】企业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给予股权激励,具体比例由企业和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作价投资后,可以协议退出。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数额由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约定;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政府规定的比例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