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8:0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三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每三个月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并以信函的形式寄达相关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三章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
第十五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于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用于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建设。
第十六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补助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补贴对象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补贴对象为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
第十七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添置水稻、旱地粮油作物生产及配套农机装备;
(二)建设和完善水稻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开展作业演示和现场会;
(四)聘请专家指导农机农艺融合、关键技术集成、机具改进;
(五)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按照如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补助: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40万元;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20-30万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