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20作者:王新老师
2、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中已满周岁未满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