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20作者:才子老师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