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李天扬老师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户口证件有关收费的规定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户标准的规定
⒈对“同一住址、同一成套”的理解可以参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十条中的规定,即“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⒉立户条件的把握上,一是必须“合法”,即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是必须是“固定”住所,即不包括稳定性相对较差、平常意义上的出租房屋;三是必须是住宅才能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⒊“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除按规定无法迁入本户的情形以外,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共同立为一户;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生活、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未婚成年子女,应当与其共同立为一户;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生活、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直系亲属,可以与其共同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二人以上且相互之间无直系血缘、姻亲、收养关系的,原则上只允许实际经常居住的一户家庭在这一合法固定住所立户;符合挂靠落户规定的其他公民,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共同立为一户。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主的设立、权利、义务的规定
⒈申请由户内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常住人口担任户主的,应当经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