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3)

更新时间:2018-06-29 14:56作者:李天扬老师

    依托遗产地资源从事旅游

    应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包括乃古石林片区、李子园箐石林片区、清水塘-石厢子石林片区、文笔山-蓑衣山石林片区、大小石林片区、长湖片区、大叠水片区、月湖片区等区域,总面积350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将由石林遗产地管理机构设立界限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石林县应设立遗产地保护管理资金,加大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遗产地规划编制应有利于地质地貌、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保护,并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石林遗产地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协调。遗产地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托石林遗产地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未经批准禁止采用地下水

    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禁止毁坏古树名木,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禁止围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者生态系统的活动。对影响遗产地保护和有碍观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由管理机构报县政府审批。

    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在施工前记录环境样貌。施工要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拒不恢复原貌的,由管理机构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的10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的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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