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49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六条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无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