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32作者:李一老师
④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因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夫妻一方亨受公费探亲的待遇。
(2)未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②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以的探亲假一并回家结婚的往返车船的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望爱人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力不能报销,可由部队凭地方证明报销1次。
③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得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本人当年回家探望爱人往返于船费可由部队报销1次。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范围规定
(1)干部探亲可以报销长途公共汽车费、火车硬席坐位费(包括加快票空调软坐可躺式车票)、轮船三等舱船票费。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仅6小时以上的,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坐车船席位低于规定等级的,可发给一定比例和数额的补助费往返途中每中转1次,可凭据报销1晚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
(2)离职休养干部一次件探亲(此次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性照顾)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路费。团职和行政15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师职、行政14级以上和红军时期干部、本人坐飞机的,不报销飞机票。可报销火车软席(不含包房)、轮船二等舱位费,不发改席位补助费。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的领报办法
总后财务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的人员和家属来队,所开支的探亲路费,一律实报实销。
(1)对享受每年公费探亲1次的人员在领导批准探亲时,凭《探亲路费领报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中未探亲者年终凭证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
(2)对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干部,当年不探亲者每年终凭队将探东路费的1/4发给中人.路费金额以当年发放路费时本人所在单至父母住地的里程计算。异地调动工作者,往年已发的那部分路费,多不退少不补。在院校中学习的干部学员在部队符合每4年享受1次公费探亲待遇的,其探亲路费由原部队计发。
(3)对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如某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其探亲路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计发,不顺路的,按前两条规定分别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