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47作者:王新老师
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以及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或者不采取加固、改造、护送措施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二十一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