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47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五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施监督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
第八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