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42作者:李一老师
对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关于“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求,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患者本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主体,确定标准的依据,调整标准的依据,标准调整的频次,以及标准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确定标准,应当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为依据。调整标准,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程序要求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生活困难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定,《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办法》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