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8作者:李一老师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指《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奖励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第七条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