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条城中旧村更新的地价计收按照市政府批准施行的相关地价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
(三)被列为广东省古村落名录的村庄。
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
第二十二条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或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
第二十三条实施综合整治的城中旧村更新,应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布局、房屋质量等级及全体产权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整治类城市更新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危房集中或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区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拆除重建,同时对剩余区域参照幸福村居目标和工程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或由前期工作合作企业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
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及技术指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必要时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业配合开展工作。
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前期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公开表决。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如引入前期合作企业的,还需对前期合作企业公开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