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2作者:三水老师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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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