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6作者:三水老师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的住房权属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及公示
1、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保障家庭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申报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本人签字并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材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一并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二)复审
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以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资产核对报告为参考,完成申请家庭住房核对,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终审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审。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