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保障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新核实的保障类别,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新就业职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配租,租赁补贴停止发放;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超过10年,成年残疾孤儿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二)保障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煤气、采暖费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保障家庭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3、保障家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保障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为3个月,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缴纳;保障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附则
1、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办理新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定期复核时,按照此《实施细则》重新审核。已列入轮候保障的申请家庭需按照此《实施细则》重新审核确定保障类别。
2、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转换保障形式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审核程序联审后予以转换,转换后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廉租、公租“两房并轨”的要求,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转换审核期间暂停发放租金补贴,待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发;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审核期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作为审核期间的保证金,待审核期结束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