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4作者:王新老师
亮点6建立公租房过渡保障线家庭人均收入增20%以内按原标准保障
根据《细则》,我市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
三种情形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
●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但必须从购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场租金缴交租金。
●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政策对比
根据《办法》,珠海异地务工人员主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细则》申请资格放宽,新增异地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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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